一、省市科技和工业企业惠企政策清单
《南阳市工信局南阳市财政局转发(豫财企〔2018〕16 号)》: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分为补贴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 2大类。补贴类项目包括转型发展攻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和保费补助、“机器换人”示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豫酒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类项目包括省级奖励类项目含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示范(试点)、认定(认证)奖励类项目含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两化融合相关试点示范、国家级质量标杆、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企业。《南阳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宛政〔2021〕22号)》: 一、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1.实施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每年实施市级重大科技专项10项,大力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对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每项支持最高 100 万元。 2.实行"揭榜挂帅"制度。针对主导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实施"揭榜挂帅”制度,单个项目按照研发费用的 2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加快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带动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攀升。 3.设立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围绕主导产业战略需求,设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 300万元,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研发为重点,组织市级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项目30项以上,着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支持产业创新主体培育4.支持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型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维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整体迁入南阳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经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根据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最高150万元补助。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对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含)以上企业的自有资金研发投入部分,依据上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对增量部分给予5%,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对科技型中小备案企业兑现最高3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严格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负担的基础上,剩余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分级负担。 三、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知名科研院所、高校在南阳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等其它高能级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市外新型研发机构在南阳设立分支机构。对获得省科技厅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组建期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7.支持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最高100 万元和3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 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补助。 8.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 50 万元和 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万元、5万元的补助。持续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项目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9.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议程示范区,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 100 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绿色技术创新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智慧+科技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 50 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 10 万元、5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10.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单位分别按照 1:3 和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接市内企业研发项目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承接单位每年最高补助 100万元;对引进转化市外技术成果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提供和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分别按年度实际收取或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11.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促成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0.5%给予财政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技术合同登记站按技术成交额给予最高0.5%的财政补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五、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12.设立南阳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首期 2亿元,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募集、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的方式,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科研平台建设、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等。13.实施企业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不低于2 亿元,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贷款贴息,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 500万元。 六、支持产业科技人才团队建设14.积极引进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围绕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引进高层次的院士人才团队,以"院士+"为引擎发展"院士经济",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引进的两院院士、外籍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采取“启动资金+基金投资”形式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15.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以主导产业科技需求为导向,大力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市外人才(团队)给予每个至少100万元的经费支持;积极培育市级产业创新科技人才(团队),对新培育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给予每个5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外建立研发机构,就地吸纳科技创新人才和高端研发机构的,给予10万元的经费支持。 16.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乡村科技振兴,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对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科技特派员每年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的工作经费。本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阳市工信局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科技局(宛政办〔2019〕34号)》:财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 1.企业具备条件: ①在南阳辖区内经营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②必须是已建成企业,且已有纳税申报记录。 ③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④巾报期无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⑤企业实施了相关创新发展项目。 2.项目具备条件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舍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水平领先。 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三大改造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开始实施。 ④对企业的新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⑤新建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0 万元,其中设备(技术)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⑥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3.支持方式 ①对企业用于创新发展项目的贷款利息(包括银行承兑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一定比例进行贴息,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 ②对累计投资额不低于5000 万元的企业新上项目和已建成投产的新建企业项目,对其厂房、设备、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③对企业获得河南省科技保、科技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按银行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一定比例进行贴息,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 万元。 ④对列入市级重大项目的贴息支持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企业对照项目条件,同一项目职能选择一种贴息支持方式,重复申报无效。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工业千企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宛政〔2021〕12 号):评星奖励: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跨越发展,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在全市实施企业星级评定和晋级奖励。(一)星级评定星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对应的星级标准:一星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 亿元(含)-10亿元; 二星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 亿元(含)-30亿元; 三星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 亿元(含)—60亿元; 四星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60 亿元(含)-100亿元; 五星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含)以上。 2.纳税额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 3.研发投入应达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相应标准。 4.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未纳入国家诚信体系失信名单。 (二)晋级奖励 1.支持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企业。本年度升规的企业,按上年度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20%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2.对首次被评为星级企业的,按上年度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对从一星级进入到二星级以上的企业,每晋升一个星级,按上年度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30%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 对五星级企业,每增加10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视为晋升一档星级,享受相应的晋级奖励。上述奖励主要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技术改造投入,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3.星级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省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我市创新发展贷款贴息、科技创新、用地政策等支持。 4.对所有星级企业,市委市政府授予星级企业奖牌;对三星级及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委市政府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颁发荣誉奖章。 企业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依据,以 2020年底企业评定星级为基础,自2021年起开始进行星级晋升奖励。 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取消星级资格。企业星级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审计局、科技局和市纪委监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企业星级评定工作每年3 月份进行。
二、淅川县科技和工业企业惠企政策清单
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县向市委、市政府推荐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颁发荣誉奖章。企业星级评定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由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科技局和市纪委监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三)优质企业奖励1.税收贡献奖(1)重大贡献企业奖。对年入库税金(工业部分,不含退税、返税等,下同)全口径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300 万元;对年上缴8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 200 万元; 对年上缴6000 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50万元; 对年上缴4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对年上缴2000万元以上 4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0 万元; 对年上缴 1000 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对以上企业授予"重大贡献企业"称号。 (2)突出贡献企业奖。 对年入库税金(工业部分,不含退税、返税等,下同)全口径5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5万元; 对年上缴10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 万元; 对年上缴5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万元。 对以上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 2.高成长企业奖对年入库税金(工业部分,不含退税、返税等,下同)全口径增长 20%以上的企业,按增长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对以上企业授予"高成长企业"荣誉称号。 3.企业技术改造奖对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设备更新、工艺提升、产品性能提高目标,年度技改设备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年入库税金 200万元(不含退税、返税)以上的企业设备新投资部分(以当年新投资设备发票为准),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予以一年贴息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推荐享受扶持资金。贴息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四)升规企业奖励支持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企业。本年度升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每升规一家企业对所属乡镇或单位奖励 2 万元。 上述奖励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工业千企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宛政〔2021〕12号),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县级奖励由县政府办牵头,县科工信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审计局和纪委监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类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本意见试用期一年,淅政〔2016〕12号文件同时废止。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知》(淅政〔2022〕1 号): 一、设立县级科技创新专项围绕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县财政每年安排预算 100万元,实施县级科技创新专项不低于5个,对列入县级科技创新专项的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二、争取上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全力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对支柱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三、实行“揭榜挂帅”制度针对支柱导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实施“揭榜挂帅”制度,单个项目按照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0 万元补助,加快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带动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攀升。 四、支持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型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科技雏鹰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的县级配套补助。 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2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负担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上级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淅川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对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奖牌,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补助。 七、支持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和 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补助。 八、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50 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万元、5万元的补助。持续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项目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九、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议程示范区,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绿色技术创新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智慧+科技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5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 万元、5万元的补助。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单位分别按照1:3和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引进转化县外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发生额(以发票为准)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提供和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分别按年度实际收取或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促成技术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发生额(以发票为准)的 0.5%给予财政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县内技术合同登记站按技术成交额给予最高 0.5‰的财政补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十二、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积极对接县外各类基金,利用好我县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科研平台建设、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等。支持企业通过“科技贷”获得金融支持,改善融资难题,加快企业发展。 十三、积极引进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围绕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引进高层次的院士人才团队,以“院士+”为引擎发展“院士经济”,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引进的两院院士、外籍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县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参照省市有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四、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以支柱产业科技需求为导向,大力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市外人才(团队)给予每个团队至少100万元的经费支持;积极培育市级产业创新科技人才(团队),对新培育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给予每个团队5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外建立研发机构,就地吸纳科技创新人才和高端研发机构的,给予10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五、附则 本清单涉及奖补由县科技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奖励资金除上级财政支付外,其余资金由县级财政执行,不重复奖励。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于次年1月25日前,到县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不主动申报的,不予奖励。以前有关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淅发〔2021〕8号): 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实施“三大改造”。对制造业企业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和新建的智能制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化改造项目,积极争取省、市资金补助,经评审或认定后,按照生产和技术设备及配套工业软件投资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级补助的,县财政不再补助。从2021年开始,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 5G 产业项目发展。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于建成的5G应用示范项目,经市级以上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奖补20万元;同一应用场景规模化两点(含)以上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奖补50 万元。对5G产业其他项目奖补参照制造业项目奖补政策执行。 (三)支持企业高效用地。制造业项目用地列入市重点优先保障用地范围,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严格按照不低于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25%、力争达到30%的比例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红线。支持工业用地快速落地开工,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计划方案原则上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不再提交规委会审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节约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级分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探索推行工业用地“拿地即开工”改革。对县投资平台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优先供地。县内工业厂房和厂区内科研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第一层12元/平方米,第二层6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第三层及以上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厂房单层超过8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不按计容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办公用房按 3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四)鼓励打通产业链产品供应渠道。各个产业链、各个产业联盟要组织产业链内企业和产业联盟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对接活动,实现产业链和产业联盟之间企业、相关企业之间产品有序供应和使用。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在不违背市场公平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由工信部门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本集团除外)采购关联配套设备或零部件产品,并按实际采购额(以发票为准)的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千企升级"、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的奖励办法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上述奖励和补助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支出外,均由受益财政按比例分担。每一项奖励和补助除有明确规定外,不重复发放。此前奖补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上述奖补政策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69229271
《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淅发〔2023〕3号)文件。
一、土地优惠奖励
入驻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3亿元、3亿元以上,土地费用分别按照香九厚园区12万元/亩、7万元/亩,城区园区15万元/亩、9万元/亩标准进行优惠。
二、用地及厂房优惠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统一进驻产业园或孵化园。
(一)企业购地,企业建设厂房,政府优惠。即县政府收储土地,企业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所有权,厂房由企业自行设计规划建设,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土地费用超出部分由县财政以招商引资奖励形式等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二)政府征地,政府建设厂房,企业租赁。企业须按照500万元/万平方米的标准,在合作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厂房保证金交纳至政府指定账户,待厂房建成且设备安装调试投产后,退还企业。租赁时间自厂房交付日开始计算,前五年租金按照“两免三减半”收取(前两年租金减免,后三年减半收取),五年租赁期满后,原则上由企业一次性回购(定制厂房的必须回购),县政府按照确定的土地费用优惠档次和厂房建设时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等额进行转让(不计提折旧)。如不回购,企业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继续租赁使用。
三、电价优惠方面
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新招引落户项目,享受招商优惠电价,优惠期五年,具体为: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执行0.456元/度优惠电价;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执行0.5182元/度优惠电价;对于科技含量高、地方贡献大的优质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四、经营贡献奖励方面
对招商落户淅川的工业企业(含县内异地新上、原地扩建),投资在1亿元以上,从正式投产之日起,经审核三年内,每年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等额奖给企业。
五、上市企业奖励
对落户淅川的企业,在中国大陆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香港主板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1000万元,具体参照《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意见》(淅政[2021]6号)文件执行。
六、委托招商奖励
由县政府委托的招商项目或集团式招商项目,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且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建成投产经评审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财政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项目,或对县域经济社会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项目,视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支持政策。
中共淅川县委文件淅发〔2023〕3号
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办公室0377-69209995
一、县以上金融惠企政策清单
1、《关于进一步延长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82号):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期限至2021年底。
2、《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强化“三个做到、两个到位”的通知》(郑银办发〔2020〕124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行对稳企业保就业政策的要求,对有市场、有潜力、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和群体做到“应贷尽贷、应延尽延、应减尽减”,统筹协调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和应急周转“资金池”规模,做到“征信担保到位,风险补偿到位”。
3、《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的意见》(宛银发〔2021〕2号):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切实加大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力度,提升民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捷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合理延长企业还款期限、深化银税互动,推动南阳市金融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4、《市金融工作局宛政〔2020〕14号》:上市挂牌支持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其中,在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以上市或挂牌为目的的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辅导备案登记的,以河南证监局网站公示的备案信息为准,给予100万元奖励;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的,以受理通知书为准,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交易后,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准,给予300万元奖励。
(2)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120万元奖励;精选层转板上市后,按照上市板块对应奖励额度扣除转板前已支付奖励额度,再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
(4)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对外地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
二、淅川县金融惠企政策清单
1、《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淅政[2017]1号):对于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分段奖励;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于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展示板挂牌的,奖励5万元;对于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并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至我县的企业,按上述政策奖励。
办理单位:淅川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承担科室:资本市场科
联系人:李伟亚
联系电话:0377-69213869
2、《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续贷应急周转资金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淅政办[2020]31号):为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良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银行同意给予续贷、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还贷续贷周转服务;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按日结算,5日以内按人民银行发布的LPR利率计算,5日至10日内按人民银行发布的LPR利率上浮30%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日,超过10日按日万分之六罚息。
3、《转发上级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百千万”行动计划和“861”暖春行动政银企对接工程方案的通知》(淅银发〔2020〕11号):及时搞好对接,落实金融支持。及时将“861”暖春行动已入库企业纳入“百千万”行动企业名录库,围绕双名录库企业需求,及时搞好对接和金融支持,加强对辖内银行与双名录库企业对接情况的跟踪监测。
4、《关于印发淅川县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方案的通知》(淅银发[2020]25号):对名录库内企业分类认定,划分为优先保障类企业、重点保障类企业、普惠保障类企业等,落实好主办银行制度,协调主办银行对企业做好银企对接,落实金融支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办理单位:淅川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承担科室:银行保险科
联系人:全柳
联系电话:0377-69213869
1、关于印发《淅川县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方案》的通知(淅银发[2020]25号):为贯彻落实稳企业保就业要求,促进改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特制订淅川县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方案,方案确认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名录库名单并依照“优先保障类、重点保障类、普惠保障类、其他类”对名录库内企业分类认定,落实好主办银行制度,协调主办银行对企业做好银企对接,落实金融支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2、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人行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的意见》的通知(淅银发[2021]6 号):进一步疏通好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切实降低县域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深入开展民营小微企业“百千万”三年行动、“861”暖春行动及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各金融机构要强化对三个“项目库”内企业金融支持,认真落实首席金融服务官制度,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为企业提供好“一对一”的精准金融服务,使企业真切感受到国家金融政策改革红利。 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南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淅银发[2021]17 号):中国人民银行淅川县支行对市厅级领导包联的淅川企业选取不低于10家企业进行重点对接包联,并落实好主办银行制度,定期对接主动上门,开展精准帮扶服务。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延长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82号):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延长实施期限至 2021年 12 月31 日。 5、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强化“三个做到、两个到位”的通知(郑银办发[2020]124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行对稳企业保就业的要求,对有市场、有潜力、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和群体做到“应贷尽贷、应延尽延、应减尽减”,统筹协调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和应急周转“资金池”规模,做到“征信担保到位、风险补偿到位”。 6、转发上级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百千万”行动计划和“861”暖春行动政银企对接工程方案的通知(淅银发[2020]11号):持续深入推进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行动计划和“861”金融暖春行动,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深化政银企沟通合作。 7、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转发总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郑银发[2020]35号):人总行为加大金融支持有序复工复产力度、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向受疫情影响人民银行决定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共计5000亿元。 8、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转发总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郑银发[2020]70号):人总行为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决定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重点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引导降低融资成本。 9、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支付行业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
咨询电话:6929960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 号) 一、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加大省级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奖补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深入开展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从2022年起到 2023 年 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强化对单户授信 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支持受疫情灾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完善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功能,强化企业融资急需数据平台共享,每周1次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推广“信易贷”、政府采购合同等融资模式。完善政府性基金与地方重点培育企业对接机制,加快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两支政府母基金落地。 二、强化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帮扶。优化信保承保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保统保覆盖面,鼓励推广小微出口企业“单一窗口+出口信保”模式,扩大保单融资规模。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全年安排 200亿元外贸产业专项信贷额度,分类支持外贸重点企业、龙头生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出口退税资金池和外贸贷规模,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2 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鼓励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市场布局建设海外仓,认定省级跨境电商海外仓示范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修订《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奖励力度。
咨询电话:69251929
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惠企政策清单
(一)、保市场主体类(7 项)
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部分失效)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4.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5.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6.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7.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二)稳外贸扩内需类(3 项)
8.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上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 年第15 号)
9.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10.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第17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类(1 项)
11.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四)、普惠性减税类(3 项)
12.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4.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五)、结构性减税类(5项)
15.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将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将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16.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17.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1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9.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4 号
(六)、其他惠企利民类(16 项)
20.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政策依据】
(1)新《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3)《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21.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22.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23.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 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 年第52号)
24.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25.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76号)
26.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2)《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0〕2 号)
27.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小微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豫残联〔2020〕22号)
(3)《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豫残联2021年第24号)
(4)《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8.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所得税等
【享受主体】
进行创业就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9.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所得税等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南阳市税收惠企政策清单
1.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财税〔2018〕91号):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100万以下);农户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2.支持三农(财税〔2001〕121号):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咨询电话:69282779
1.《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6 号)
第四条:对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本省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 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补贴。
受理机构:淅川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377—69226601
2.《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9号)
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在豫依法设立,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结合制度;
(三)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受理机构:淅川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377—69235297
3.《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人才支撑的实施意见(试行)》淅发〔2021〕16号
1.范围:根据上一年度制造业企业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纳入实施范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份,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实际情况,对已经不具备入选条件的调整出实施范围,对新符合条件的纳入实施范围。
2.对象:(1)经营管理人才。
①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2名);
②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负责人(1名)。
(2)急需紧缺人才。刚性引进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技师等储备人才等。
(3)其他特殊人才。对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特殊人才,根据企业需求等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议。
1.购房补贴和住房保障政策。对首次引进到我县制造业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各类人才,其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淅川区域无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需购买商品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普通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按照所购房款补贴15%;其他人员按照所购房款补贴10%(超过120平方米部分的房款不补贴)。对新引进且在淅川区域无住房的各类人才,提供最长3年的人才公寓。此类人员在购买商品房并达到入住条件后,应自动退出人才公寓。2.生活补助政策。对首次引进到我县制造业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各类人才,从引进的次月起,可享受3年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为,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5000元/月,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000元/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000元/月。补助根据引进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份据实发放。对首次引进到我县制造业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级技师、技师,一次性给予5000元、1000元补助。制造业企业在职员工获得高级技师、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享受同等待遇。
受理机构: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377—69235293
4.《南阳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宛人社〔2018〕78号)
第三条申请条件:(一)首次到我市工作。(二)获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三)与我市九大专项重点支撑企业、重点工业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四)按规定在南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
第四条:补贴标准:全日制“双一流”高校(“世界大学学术排名500强”海外高校)硕士研究生、其他高校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世界大学学术排名500强”海外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照每年15000元、12000元、9000元、6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每年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月份计发补贴,不满6个月的,累计到下一年度补发,发放补贴的总月份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受理机构: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377—69235293
5.《关于深入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宛办〔2021〕32号)
一、实施科技创新人才支持工程
1.支持科技创新团队成果转化。重点引进符合我市“5十N”千百亿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掌握国内外领先技术,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团队,对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形式来我市转化科技成果的,经评审后,跟补100—500万元启动资金,引入人才发展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以“启动资金+股权投资”的形式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
2.鼓励企业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对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及省定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全职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年薪超过20万元的科技创新人才,由企业自主推荐,3年内每年给予人才年薪20%、最高20万元的创新贡献津贴。企业全职聘请外籍工程师,可参照享受创新贡献津贴。
3.推动科技创新人才柔性合作。对“重点企业”柔性合作的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给予人才年薪20%、最高20万元补助。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单位,给予1:1的配套资金;对我市在外建设的“人才飞地”,给予100万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4.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市场化引进渠道。对我市建成省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内头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业绩贡献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协助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机构,项目投产后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国重点区域布局人才工作站,对效果突出的,奖励10万元,市级人才工作站奖励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实施技能人才支持工程
8.支持企业引进培养技能人才。对首次来宛到“重点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技师、技师,给予5000元、1000元补助。“重点企业”在职员工获得高级技师、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享受同等待遇。
10.加强技能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或省级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给予10万元补助。
四、实施青年大学生支持工程
5.支持企业引进青年大学生。对首次来宛到“重点企业”工作、35岁以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生活补助。“重点企业”在职员工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享受同等待遇。
6.支持高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引进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高能级科技创新机构,分别给予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补助。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学会服务站,对效果突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7.强化人才荣誉激励。对新入选长江学者、“国家特聘专家”等国家级和“中原英才计划”等省级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分别奖励60万元和20万元。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河南省技术能手”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开展市拔尖人才、回创之星、科技功臣、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评选活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深化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逐步提高高层次人才在“两代表一委员”中的比例。
受理机构: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377—6923529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 号)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 16%。
咨询电话:69232226
一、《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 号)第一条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政策解读的通知》(豫百园办〔2021〕4 号)4、规划审批及核实。已经当地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的,报经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直接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若采取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纠正完善并处罚到位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5、房屋竣工验收。企业开工建设时若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而开工建设,可由企业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合格的报告,报经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不予行政处罚,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直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企业若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单位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三、《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淅发(2021)8号文件支持工业用地快速落地开工,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则上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不再提交规委会审议。县内工业厂房和厂区内科研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第一层12 元/平方米,第二层6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第三层及以上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厂房单层超过8 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不按计容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办公用房按 30 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咨询电话:69251396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图审”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设【2019】57 号)中第二条:施工图联合图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免费。 2.《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宛建【2020】159号)中第一条:继续简化合并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施工许可 9 项材料中除5 项必备材料外,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等4项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 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 年 7 月 1 日至2021 年12 月30 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4.《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印发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万人助万企”惠企重点措施的通知》(宛建【2021】115 号):建筑业转型升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办理时间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5 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定、延续、升级办理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 2 个工作日;消防设计审查材料由原来的8 项精简为 3 项,消防验收材料由原来的6项精简为3 项;竣工验收受理时间由2 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备案证书由15 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5.《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通知》(完建行规【2021】4号):施工许可证全面实施网上受理、一站式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减为 1 个工作日;分步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可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 以上”三个阶段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6 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 5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咨询电话:037760228876
人防惠企政策清单
7.《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实行分类审批的实施意见》(宛人防【2021】53
号):中第二项优化审批流程:取消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审批这一审批环节,将防空地下室设计核定审批这一环节提前到土地供应环节,实行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公开告知制。第三项精简审批材料:低风险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精简为两项;中低风险审批事项材料精简为四项;中等风险审批材料精简为五项。第四项压缩审批时限:能够通过共享渠道获得申报材料以及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且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报检审批等时限压缩至三个工作日内。
8.关于转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宛工改办【2021】3号文):中第六项持续降低办理建筑许可成本;第三条按程序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于总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履行法定程序后,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办理单位:淅川县人民防空服务中心
承办股室:工程管理股
联系电话:0377-69238613
商务局行业惠企政策清单
一、冷链物流行业
《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省级冷链、快递、电商物流示范园区的通知》豫商物流【2020】5号文件第二项申报条件:(一)共性条件和(二)个性条件中的第一款。“1.规划建设合理。园区规划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区位交通便利,四至边界明确,布局合理,用地集约,节能环保,辐射面广。2.经营管理规范。园区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基础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园区运营机构需与入驻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3.服务功能完善。园区物流基础设施应科学布局,符合集约化、智能化、标准化、绿色化发展方向,通信、水、电、金融、交通及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相对齐全,具有较强集疏分拨能力。4.其他。对已纳入国家级及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服务业专业园区的予以倾斜;对园区自有或租用新能源车辆、安装智能充电桩予以倾斜。”
(二)个性条件“1.冷链物流园区。园区内冷链物流功能区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物流运营面积占比高于60%,冷库库容2万立方米以上,有完善的温度监控系统,园区内入驻冷链物流及相关服务企业5家以上。企业自营、自建物流园区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的,不受入驻园区企业数量限制。”
咨询科室:市场体系建设科0377—69232738
二、服务业(农产品供应链项目)
《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菜市场(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通知》豫商体系【2019】24号文件:一、支持范围及内容“菜市场(农贸市场)指一区域内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豆制品、孰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支持有实力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或改造菜市场(农贸市场),以强化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支持建设内容包括:市场交易棚厅、仓储、废旧物处理等经营性设施;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冷链仓储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设施设备等。”“根据项目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和生活建设、租赁费、软件费等),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核准投资额的30%单体菜市场(农贸市场)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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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行业
1、《关于加快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淅政〔2015〕20号文)。第三项第(一)条:
1.鼓励县内工商业户经营主体,年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线上交易额首次突破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元,且交易状态合规的,分别给予经营者0.1万元、0.2万元、0.3万元、0.4万元、0.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我县传统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积极推进电商转化,年内实现线上交易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交易状态合规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鼓励大学生村官带动群众开设网店,每个大学生村官年内带动村民开办网店5家且年销售达到10万元的,年终一次性补助0.5万元。
4.建设县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年内建设村级服务站50家,补助20万元。
5.每创建一个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县财政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每创建一个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
6.对电子商务园区,完成入驻企业100家,补助20万元。
7.对年内完成网上销售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8.鼓励特色产品开发,获得“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并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的,每型产品给予3万元补助。
2、《淅川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规划(2017-2019)》(淅政〔2017〕13号)。第四项第三条扶持政策:
1、从2017年起,每年县财政安排2000万元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引导资金,用于农村电子商务的扶持奖励培训以及相关服务支撑体系建设。
2、培育农村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制定淅川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每年从全县较大的电子商务企业中,通过申报、考核、择优认定一批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创新能力强的农村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十万元。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青年退伍军人的农村电子商务应用,通过绩效考核,对产业带动强成长性好的网店每年对前十名的予以奖励。
咨询科室:电子商务股0377—69232718
四、外经外贸行业
1、《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扩大开放优惠奖励办法(试行)》(淅发〔2018〕16号)文件;
第三章企业优惠奖励
第六条土地费用优惠奖励
一次性投资或一期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至3亿元、3亿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项目,缴纳土地费用分别按照香九厚园区8万元/亩、5万元/亩、3万元/亩,城区园区12万元/亩、8万元/亩、5万元/亩标准进行优惠。
第七条企业用地及厂房优惠形式
(一)企业购地,企业建设厂房,政府优惠。即县政府收储土地,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厂房由企业自行设计规划建设。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土地费用超出部分,由县财政以招商引资奖励的形式等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二)政府征地,政府建设厂房,企业租赁。即县政府征地建设标准化厂房,企业与县政府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使用土地和厂房。其租赁费按照前两年减免,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收取,给予企业优惠。
(三)政府征地,政府建设厂房,企业先租后购。即县政府征地,县政府建设厂房,企业租赁使用。前两年免付租金,第三年一次性回购,县政府按照确定的土地费用优惠档次和厂房建设时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等额进行转让。或从第三年开始每年按土地费用优惠价和设施总价值的12%缴纳投入费用,交满十年后,在企业保持正常且持续增长情况下,土地和车间等设施权属归企业所有。
第八条电价优惠
对新招商落户淅川工业项目给予招商优惠电价,具体条件如下:
(一)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当年产生一定税收的招商引资企业,适用0.456元/度优惠电价。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优惠五年,五年后按《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科学使用丹江优惠电价电量的实施办法(试行)》(淅政办(2017)1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当年产生一定税收的招商引资企业适用0.5182元/度优惠电价。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优惠五年,五年后按《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科学使用丹江优惠电价电量的实施办法(试行)》(淅政办【2017)1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营贡献奖励
对招商落户淅川的工业企业(含县内异地新建、原地扩建),投资在1亿元以上,从正式投产之日起,经审核三年内,每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财政等额奖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企业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年度上缴(工业部分)税收(不含退税、返税等,下同)全口径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年上缴8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年上缴6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年上缴4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年上缴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0万元;年上缴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30万元;年上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5万元;年上缴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万元;年上缴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上市企业奖励
对新招引落户淅川的企业,进驻淅川后挂牌、上市的,享受如下挂牌、上市企业奖励:
(一)企业在中国大陆或香港主板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1000万元,分段兑现。其中:经国家证监会或其它法定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并上网公示,给予企业上市成功奖,奖励500万元;企业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根据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其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本县投资的,对企业再奖励500万元。
(三)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对挂牌上市企业奖励50万元。
(三)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至我县的企业,按《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淅政(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金融招商奖励
(一)对新入驻我县的证券机构,按照A/B、C类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A/B、C类营业部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最新年度证券公司分类登记为准。
(二)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分支金融机构,在银行入驻我县开业当月,县财政存放2000万元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并一次性奖励现金40万元作为开办费用。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特别奖励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及行业全国性龙头企业在淅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财政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奖励
对招商新入驻淅川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享受以下奖励:
(一)建成并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认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项目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每个项目均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省、市给予奖补资金外,再一次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
(四)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支持。
(五)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和2000元的奖励。对发明专利授权量,全年达到5件、10件、15件以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研究实验的前两名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研究实验的前两名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总部经济奖
县外企业集团总部迁至我县,其分、子公司在淅川县外的法人机构,在企业总部运行前,三年内分、子公司在外地生产通过集团总部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80%财政等额奖给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建成运行后,三年内企业分、子公司在外地生产通过集团总部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50%财政等额奖给企业总部,以支持企业加快建设步伐。
第十六条资产盘活奖励
投资者利用县内停产、半停产企业的闲置资产,通过投资重组或收购本县生产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安置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照第九条规定对合资、合作企业予以奖励,并按照发生的资产交易契税总额的50%,县财政等额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技术改造奖励
对招商落户淅川企业(含县内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设备更新、工艺提升、产品性能提高,年度技改设备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不含退税、返税)以上的企业设备新投资部分(以当年新投资设备发票为准),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给予一年贴息奖励。
第十八条高管人才奖励
对企业新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高级技师,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照个人应纳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等额奖励其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委托招商奖
由县政府委托的招商项目或集团式招商项目,达到规定投资强度且投资额度在2
亿元以上的,按照投产纳税之日起一年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20%比例,财政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2、《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淅政〔2017〕1 号)
实施奖励
1、企业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1000万元,分段兑现。其中:经国家证监会或其它法定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并上网公示,给予企业上市成功奖,奖励500万元;企业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根据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其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本县投资的,对企业再奖励500万元。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对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
3、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在展示板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
4、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至我县的企业,按上述政策进行奖励。
5、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由企业申请,报县金融办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予以奖励。此前已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但未享受奖励的企业,一并纳入奖励范围。
金融扶持
对上市挂牌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重点后备企业,鼓励县内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投融资力度。县金开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建立担保资源库与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接机制,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担保费率优惠,优先予以支持。
服务优先
县发改、财政、人社、科技、国税、地税、国土、住建、商务、环保、工商、工信、安监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和环节,依法在规定范围内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企业开辟上市挂牌“绿色通道”
3、《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淅川县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的通知》(淅政文〔2018〕59号)
二、注册资本及来源
淅川县先进制造业基金注册资金人民币5102万元,出资人为淅川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博睿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出资比例为98%:2%。
三、基金性质
淅川县先进制造业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北京博睿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淅川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及基金投资规模
对淅川县域内拟上市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等形式进行投资。单个企业基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本的20%,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五、经营期限
淅川县先进制造业基金的经营期限为7年,自基金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前5 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退出期。
六、基金运作及管理
1、淅川县先进制造业基金委托北京博睿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约定承担。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内依法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内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处理合伙企业事务。
4、管理费用以实缴出资额的2%支付,年收益部分按30%奖励管理团队。
5、《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淅政办〔2020〕31 号)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对象为经合作银行确认同意续贷的企业。第十三条借用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银行存量信用不良记录;
(五)经合作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手续,并同意予以续贷;
(六)无因债务纠纷正在被法院执行的;
(七)对此文出台前贷款虽有逾期,但解决遗留后能实现良性循环的企业,经县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续贷应急周转金额及利率
第十四条单笔申请续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同意并确认的续贷额度以内。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按日计算;5日以内按人民银行发布的LPR(市场利率报价)利率计算;5日至10日内按人民银行发布的LPR(市场利率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日,超过10日按日万分之六罚息。
第五章申报审批程序和时间
第十五条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贷款企业向银行提交续贷手续。贷款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向续贷银行提交续贷相关手续,申请给予续贷支持,续贷银行每月25号之前汇总申请企业名单及资料报送县投控公司。县投控公司每月月底汇总报请管理委员研究审核。
(二)贷款企业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提交材料:《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承诺书》和《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
(三)县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投控公司召开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委会全体会议,审核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投控公司依据县政府审批意见,按程序完善相关资料后,将续贷应急周转资金转入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
(五)合作银行负责按期续贷
(六)合作银行在续贷后与投控公司协商,共同监督企业将应急周转资金本金、利息转入应急周转资金账户。
(七)如遇特殊情况,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相关企业、银行予以配合。
咨询电话:69231677
咨询电话:69212105
民政惠企政策清单
《淅川县民政局关于发放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的报告》淅民字[2021]59 号: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我县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资助制度,落实养老机构资助政策,构建养老、敬老政策体系和优化营商环境,对依法取得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政府补贴。政府补贴资金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按照养老机构经批准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补贴。按照(宛民文〔2015〕107 号)规范,经民政、财政等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新建房每张床位不低于 1500 元(分3 年按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拨付);租用房(租用期5 年以上)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 1000 元(分5 年按照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200元拨付)。经民政、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收住本地户籍老人且连续入住满 3 个月以上的老人数量,给予每个床位每月不低于 6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咨询电话:69237086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惠企政策清单
1、《关于公布淅川县2022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淅发改价格〔2023〕11号),该政策主要目的是明确我县2022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我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6个收费部门9项收费项目。要求各涉企收费管理部门加强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释放和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2、《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南阳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开展“信易贷”服务工作方案>
的通知》》(淅发改〔2021〕32号),该政策主要目的是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信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能力,加快国家、省级相关平台入驻南阳,完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中小微企业信息对接机制,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使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摆脱资金制约,实现长远发展。
3、《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淅营商办〔2021〕7号),以产业集聚区为重点,不断推进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统一事项清单,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在线平台使用,落实产业集聚区“区域评估”,积极探索联审联批新举措,变“被动审批”为“主动服务”,各项改革措施陆续落地,有力促进了我县行政审批工作提质增效。
咨询电话:1、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科 李霞69282605
2、财金外资和信用建设科 程晓燕69282601
3、行政审批服务科 刘辉69282620
医疗保障局惠企政策清单
(一)支持中医药发展。一是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宛政办[2021]17号文件,对县域内二级中医院住院病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诊疗服务费报销比例提高10%、20%,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二是取消市域内居民到中医医疗机构就诊转诊手续。取消“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按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降低
20%”的规定。
(二)合并征缴费率,调整医保基金征缴结构。依据《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1]17号)文件,合并医保基金征缴项目,取消风险金和退休人员交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缴费项目,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三)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事项。一是规范业务流程。缩短业务事项办结时限,各项险种支付时限由原来的 60 天压缩至30个工作日;二是对“职工、居民手工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业务进行优化;三是实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居民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新生儿参保登记”、“门诊、住院重特大疾病”、“个人补缴”、“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等业务即时办结。
(四)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一是采取灵活的备案方式,除窗口受理外,还可以通过电话、网上异地就医备案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备案;
二是构建异地就医协同机制,及时解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过程中存在的信息问题。
(五)简化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流程。落实《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 3 号令)中关于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咨询电话:69210153
交通运输局惠企政策清单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支持邮寄快递物流和电商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淅政文〔2022〕60号):
1.邮寄快递物流上行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产品,出港包裹按每单(票)0.5元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寄递企业进村邮件按每件1元补贴,对邮快合作的社会快递按每件0.5元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年度日均发件量达到100--300件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件0.2元奖励;对日均发件量达到301--400件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件0.3元奖励;对日均发件量达到401--500件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件0.4元奖励;对日均发件量达到501--600件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件0.5元奖励;对日均发件量达到601-700件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件0.6元奖励;对日均发件量达到701-800件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件0.7元奖励;对日均发件量达到801--900件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件0.8元奖励;对日均发件量达到901--1000件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件0.9元奖励;对日均发件量达到1000件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件1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有效期3年,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
承办单位:淅川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7-69227706
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奖补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豫财建〔2022〕15号): (一)建设补助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1.专用或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充电桩、变压器、开关柜、电缆)投资总额的 40%予以给予省级补助。满足总装机功率600 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 (群)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充电桩、变压器、开关柜、电缆)投资总额的30%给予省级补助。 2.个人充电桩推广应用奖补。省辖市、省直管县区域内居民区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补助; 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 260 万元补助;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 600 万元补助。个人充电桩推广奖补资金奖励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奖补资金仅用于奖补物业服务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以上建设补助资金均为一次性补助,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领。 (二)运营奖补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省级财政按照0.03 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省级财政按照 0.1 元/千瓦时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奖补。运营奖补金额按照“中原智充”手机APP订单电量、上述标准及补贴系数进行计算。
咨询电话:69227706
卫生健康行业惠企政策清单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1 年 8 月 16 日) (五)提升中医药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支持本地中药企业研发生产防治重大传染病的中药产品。(十)提升“宛药”品质。以中药材优势县(市、区)为基础,着力打造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宛药”品牌。以质量和需求为导向,推进“八大宛药”等道地药材科学化、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将中药材种植纳入经济作物种植政策补助范围。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鼓励野生抚育、生态种植、仿生栽培,加强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推进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保护及运用。推行“林地+药企+种植基地”合作模式,支持中医药企业自建或联建“定制药园”,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采购“定制药园”中药材。至2025 年,全市优质高效中药材种植面积达 220 万亩,建成30 个高标准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10 个“定制药园”,中药材种植年产值达 100 亿元以上。 (十一)发展现代中药产业。建设河南省现代中药产业优势走廊,落实《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1〕6 号),激发现代中药产业发展动力。规划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园,实施中药企业创新工程,鼓励科技创新,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加快中药新药研发,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吸纳企业和高端人才集聚。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现代中药创新、产业化发展集聚地,培育发展中医药特色产业集群。以仲景宛西制药、河南福森药业等龙头企业为引领,发展壮大一批本地新兴中药企业。建设国家级现代中药材物流仓储基地、中药材标准化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培育发展中药企业集群。到2025年,力争进入全国中药制药企业50 强2 家,年产值达20亿元中药企业 2 家,全市中药产业年产值达600亿元。(十二)打造“世界艾乡”。发挥艾资源优势,落实《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艾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3 年)的通知》(宛政办〔2019〕46 号),建设集规模化种植、标准化加工、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应用为一体的艾产业链,加强市场管理,提升艾产品档次和高科技含量,打响“南阳艾”品牌,打造“世界艾乡”。制定发布南阳艾草种植、艾制品等相关标准,加强艾制品深度研发,加快提升艾草及艾制品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发挥艾草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培育4-5 个超亿元龙头艾草企业,建成一批艾草小镇和艾草产业园。推进艾产品进宾馆、进旅游景区。加强医疗机构标准化灸疗中心(馆、室)建设,实施规范化灸疗服务“三进”活动。办好中国艾产业发展大会,打造集产业发展、学术交流为一体的行业盛会。实施艾产业高质量发展倍增计划,保持艾产业市场全国第一规模,到2025年,全市艾产业年产值达300 亿元左右。(十五)建设张仲景健康城。以打造“中医圣地、养生之都”为目标,建设以仲景文化为引领、中医药健康产业为支撑、产城融合发展的“张仲景健康城”。在紫山、麒麟湖和鸭河区域,建设“张仲景健康养生园”,建成中医药元素突出、宜居宜养宜游的中原地区康养旅游首选目的地。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建设“张仲景健康产业园”,建设集中医药研发、教育、培训、文化交流、中药材物流基地等为一体的中医药产业“硅谷”。以各县(市、区)为支点,大力发展中医药康养产业。到2025 年,各县(市、区)结合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分别建成1-2个中医药特色小镇,建设 2-3 个能代表地方特色的标志性中医药项目。 (十六)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发挥南阳自然资源和中药材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并将其纳入南阳市全域旅游发展内容,把仲景文化地域特色融入旅游景点、度假区、宾馆、酒店等。鼓励建设与中药材种植、田园风情、户外健身等生态休闲旅游结合的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打造朝圣拜祖游、中医体验游、中药观光游等中医药健康旅游路线,创建国家、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十七)大力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支持中医药养生保健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品牌知名的连锁式中医馆、艾灸馆等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使中医养生馆遍布城乡,走向全国,跨出国门。发展体医融合,大力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中医健身功法,与全民健身运动有机结合,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与体育运动融合发展。广泛普及中医针灸、按摩、推拿、拔罐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大力推广药膳、食疗等健康生活方式,普及中医药健康理念。 (十八)大力发展中医药医养结合。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整合医疗资源,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不同经营性质的中医药医养结合机构;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一级以下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与其他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建设一批中医药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发展中高端医养结合体,开发建设环境优美、品位高端、功能完备、服务完善、文化独特的养生养老健康生态宜居集聚区。(二十五)推动中医药科研和创新。加大中医药科研投入,加快推进国家、省级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中医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承担国家、省高水平科研项目,加强仲景原创理论创新及中医药的现代传承研究,加快仲景方药、针灸技术在重大疾病、疑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方面的临床研究和应用。鼓励支持中医药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在市科技专项和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中设立中医药专项。支持企业、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协同创新,完善中医药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模式。(三十三)强化规划用地保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和中医药产业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中医药项目用地需求,为中医药发展提供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用于发展中医药产业,并依法简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体经济、企业技术创新、农产品初加工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药用植物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 15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十五)加强金融扶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医药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推广、重大装备应用等方面的融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依法依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搭建产融信息对接合作平台,定期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金融助推中医药产业发展。(三十六)支持社会办中医。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办中医门诊部或个体中医诊所,支持现有民营中医医院升级上等,依规拓展服务领域。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对社会办中医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一视同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居民慢性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并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三十八)坚持中医药优先发展。进一步深化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内容,充分挖掘我市中医药发展的优势和潜力,把中医药作为大民生、大事业、大产业来抓。各级各部门要支持中医药发展,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倾斜,在支持南阳市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措施上有新突破。
咨询电话:69212769
生态环境惠企政策清单
1.《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实施细(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21〕65号):
一、适用范围
(一)位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设施,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设施,道路、天然气管网工程,生活垃圾及粪便处置工程,医院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符合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四)符合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猪养殖项目。
(五)位于依法设定的市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符合相关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且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项目(河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
对以上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采取: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进行受理和拟审批公示,不进行技术评估和实质性审查,在受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拟审批公示及听证时间)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淅川分局
承办科室:环评股
咨询电话:69221969
2.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宛环文〔2021〕99号):根据《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严格按照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对确实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
办理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淅川分局
承办科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咨询电话:69220096
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入落实行政指导责任制提升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活动的通知》(豫环办〔2021〕67号):按照省厅要求建立执法人员包企业行政指导责任制,实现执法人员企业结对帮扶常态化。助力企业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打造标杆示范引领企业,促进绿色发展。
办理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淅川分局
承办科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咨询电话:69220096
城市局惠企政策清单
《淅川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联审联办“水、电、气”报装和排水许可事项的实施方案》 1、是报装“零跑腿”。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后,有证无服务中心人员同志“水、电、气”企业和城管局进行现场联合受理、核查、反馈等,一次性完成“水、电、气”报装和排水许可事项。 2、是报装零费用。“水、电、气”报装和排水许可办理,线外“零”费用,包括项目的受理申请、勘测、设计等“零”收费,全流程代办,包括受理申请、行政审批手续等代跑代办,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3、是报装“零审批”。“水、电、气”和排水接入工程如需办理挖掘城市道路或砍伐城市树木等行政审批事项的,有“水、电、气”等施工企业全程代办,在完成方案设计后即可向审批部门提出。“外管线长度不大于150米”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试行“零审批”,只需向审批部门进行备案。 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实施方案: 1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广应用互联网提供线上咨询、报装、查询、缴费、报修等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报装材料、压减申报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自报装之日起,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热八个工作日内办结。优化水电气热等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提供便利。根据实施方案: 25.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承诺制,承诺制适用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应当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项除外。行政审批机关对能够通过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对于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材料的,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缺项材料、办理条件等。 <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文件(宛楼盘处置〔2022〕4 号)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问题楼盘处置化解有关措施的通知》> 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关于问题楼盘处置化解行政罚款有关事宜的处理意见》第二大项: 坚持原则(一)依据《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坚持“一事不二罚”和“择一从重”的罚款处罚原则。 (二)依据《河南省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的通知》“充分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发展环境,还原到项目建设的历史时点,按照‘从轻从旧’的原则适用标准规范,补缴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破解问题楼盘化解政策障碍”文件精神,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大项:处理办法(一)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对于开发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方面的多个法律规范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二)就高罚款。以法律规范中罚款数额规定为标准:对于固定数额的罚款,直接适用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对于有幅度的罚款,“就高”先比较罚款上限,适用罚款上限高的规定;没有罚款上限或者罚款上限一致的,适用罚款下限高的规定;对于从形式上难以比较高低的,如一部法律规定罚款以违法所得为计算标准,另一部法律罚款以合同标的额为计算标准的,应根据案情等实际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三)从轻从旧。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项目,继续按照南阳市中心城区整顿规范提高房地产市场工作指挥部《关于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事宜的会议纪要》(宛房整纪〔2020〕1号)“建设单位主动缴纳罚款的或办理完善银行‘融资’服务手续的,逾期加处每日3%的加处罚款不计算”的意见执行。
咨询电话:0377-69210660
司法局惠企政策清单
《淅川县司法局“万人助万企”八项惠企措施》:
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出台《淅川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部门编制、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8月份在我县全面实施,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淅川县司法局 037769212770
二、加大涉企行政执法监管力度。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坚决查处影响营商环境的执法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行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
淅川县司法局 037769212770
三、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工作。br>
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快速受理、快速审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律师代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淅川县司法局 037769212770
四、加快推进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中小企业服务窗口,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均等、智能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淅川县司法局 037769211931
五、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公益法律服务。
组建企业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团,走访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培训法律知识,增强企业人员法律意识,开展法治体检,服务防范化解企业重大风险,支持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淅川县司法局 037769221087
六、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
根据企业服务需求,建立服务企业名录,精选政治过硬、熟悉企业法律事务的律师、公证员、普法志愿者,组建“送法进企业”宣讲服务团,组织人员编印《企业经营者应当掌握的法律红线》,定期到企业内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活动,实现企业法律培训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升企业自身法治能力和水平。
淅川县司法局 037769212796
七、推进涉企个性化公证服务。
积极推行公证在线办理服务,实现“最多跑一次”。开展“减证便企”活动,切实履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对于涉企公证优先安排、优先服务、优先办理,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上门服务、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提升服务质效。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申办公证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公证费,最大限度减轻民营企业经济负担。
淅川县公证处037769213462
八、强化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加强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的排忧解难能力,及时发现、妥善处置涉企矛盾纠纷。在县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律师调解室”,积极开展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开展“调解+信访”的工作模式,理顺诉调、访调联动机制;针对征地拆迁、劳动用工、项目建设等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主动采取“调解跟着项目走”的方式开展贴近式化解工作,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淅川县司法局037769212797
淅川县人民法院服务企业九条措施
淅川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淅川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现将我院服务企业的九条措施公布如下: 一、推进涉企案件诉源治理。建立人民调解员与员额法官对接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涉企案件诉前调解力度,减轻企业诉累。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功效,引导企业在诉前、立案时或诉讼过程中积极申请财产保全,做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积极调解并督促企业履行完协议内容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设立诉前司法鉴定窗口,实行诉前司法鉴定告知制度,方便企业在诉前了解诉讼风险,明确诉讼请求,减轻企业诉讼压力。 二、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在立案时对涉企案件加盖专属涉营商环境案件标识,确保涉企案件在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理、执行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压缩立案用时,确保涉企案件的审查、收案、立案、分案在当日内完成。引导企业利用“河南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网上缴费,使企业少跑腿,提高企业化解纠纷的便利性。 三、涉企案件全面提速。严格审限审批,实行涉企案件由主管领导、院长审批制度,确保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30 天内审结;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45 天内审结;对于没有明确审限规定的案件和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认真落实13710 工作法,要在1 个月内办结;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一般不高于350 天。 四、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提高股东诉讼便利度,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特别注重对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增强社会投资积极性。 五、严厉打击涉企犯罪。依法打击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破坏生产经营、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寻衅滋事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涉黑涉恶、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等财产犯罪;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切实保障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六、切实保障企业权益。认真办理涉行政处罚诉讼案件,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反映出行政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等涉企行政诉讼,要在案件审结后的15日内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保出庭应诉率达100%。 七、全面提升执行效率。严格执行涉企案件流转时限规定,立案后24 小时内完成案件接收、发出执行通知书、网络财产查控等工作。统筹采取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措施,压缩涉企案件查控财产时长,加强财产处置环节监管,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降低变价成本,帮助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客观披露企业财产现状,规范评估、拍卖程序,保证财产处置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全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充分发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功能,畅通涉执企业权利救济渠道。 八、践行善意执行理念。坚持事前提醒制度,及时向被执行企业告知执行风险,提醒执行事项,预警拟采取“纳失”“限消”、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情况,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对于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企业尽量“活封”“活扣”,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企业继续合理使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九、注重延伸司法服务。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结合“送法进企业”活动,通过登门拜访、实地走访、深入问访等形式,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遇到的困难,面对面察实情,手拉手办实事,精准帮助企业解决难题,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林业惠企政策清单
一、政策名称
营造林补贴、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林业优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资金。
二、基本内容
1、营造林补贴:对纳入年度中央和省级营造林计划的任务,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补助。其中人工造林每亩补贴200—400元,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每亩补贴2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贴100元。
2、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每年按照河南省林业局、财政厅印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项目储备申报指南进行逐级申报,由省林业局、财政厅评审后,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3、林业优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资金:每年按照河南省林业局、财政厅印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项目储备申报指南进行逐级申报,由省林业局、财政厅评审后,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三、适用范围介绍
1、营造林补贴资金支持范围是:承担年度中央和省营造林任务的市场主体。
2、林下经济发展项目支持范围是:申报单位必须是农民林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家庭林场和国有林场,且从事林下经济发展2年以上。达到《河南省农民林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暂行标准》的规范化合作社、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国家级农林合作社示范社及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
3、林业优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支持范围是:一是经国家林草局、省林业局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21〕27号)要求,革命老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二是重点支持木本油料种植、花卉苗木种植、特色经济林种植、林木产品加工类特色主导产业。
四、业务流程
1、营造林补贴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造林计划安排,申请纳入中央和省级营造林生产计划,逐级申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通过省级核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至县级财政,具体由县级林业部门按照报账制兑付资金。
2、林下经济发展项目:每年按照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由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经省林业、财政部门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并给予资金支持。
3、林业优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每年按照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由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经省林业、财政部门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并给予资金支持。
经济林种苗企业惠企政策
一、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项目
(一)政策名称
林木良种培育扶持政策
(二)基本内容
采用先进技术培育造林树种的林木良种苗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林木良种苗木培育扶持补贴支出。
(三)适用范围介绍
1、申报项目必须使用通过原国家林业局或国家林草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在有效期内)适宜河南栽培的良种、河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在有效期内)的良种育苗;
2、树种范围主要包括泡桐、毛白杨、杨树(无絮杨)、楸树、油松、马尾松、火炬松、白皮松、杉木、水杉、侧柏、刺槐、白榆、香椿、臭椿、元宝枫、油茶、杜仲、花椒、核桃、枣、柿等。根据沿黄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乡村建设需要,在沿黄地区增加苹果、桃、梨、杏、猕猴桃、石榴等果树树种。每个育苗单位可在规定树种范围外选择1个适宜当地的主要造林树种,申报树种不超过2个;
3、项目单位必须是具有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育苗单位,土地符合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要求,具备承担良种苗木培育任务必须的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
4、能当年完成申报的育苗任务,且所培育的苗木原则上应用于当地造林;
5、应具备应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容器(无纺布、穴盘)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适用育苗技术其中一项;
6、优良种子、种根、接穗充足,来源清楚,档案完善;
7、所供种苗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苗木质量分级的合格标准。
(四)业务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当年省林业局下发的《申报指南》要求编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林木良种培育项目入库申报书》《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良种苗木育苗主体项目须同时填报《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苗木培育项目申请表》,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年度资金额度为30—100万元。
二、省级财政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项目
(一)政策名称
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政策
(二)基本内容
1、扶持树种
经河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并向社会公告的林木良种、国家林草局(或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且适宜河南栽培的林木良种、适宜河南栽培的珍贵濒危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等。2023年扶持树种3类50个,每个育苗单位申报树种不超过2个。
(1)乡土树种26个:臭椿、香椿、苦楝、白榆、毛白杨、杨树(无絮杨)、七叶树、无患子、朴树、喜树、白皮松、五角枫、泡桐、粗糠、刺槐、黑核桃、枫香、檫木、油松、马尾松、火炬松、杉木、侧柏、水杉、落羽杉、皂荚。
(2)珍贵濒危树种6个:连香树、青檀、榉树、香果树、核桃楸、水曲柳。
(3)经济林树种18个:油茶、核桃、薄壳山核桃、枣、花椒、柿、苹果、梨、桃、杏、山茱萸、辛夷、石榴、猕猴桃、元宝枫、杜仲、黄连木、山桐子。
2、苗木质量、扶持标准和额度
(1)苗木质量标准。根据《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及有关技术资料,结合生产实际,省林业局制定了扶持树种苗木质量标准(详见附件2)。
(2)扶持标准。泡桐、粗糠、核桃、薄壳山核桃、枣、柿、苹果、梨、桃、杏、山桐子扶持标准为2元/株,毛白杨、杨树(无絮杨)、七叶树、黑核桃、连香树、核桃楸、油茶、石榴、猕猴桃、辛夷、杜仲扶持标准为1元/株,臭椿、香椿、苦楝、刺槐扶持标准为0.3元/株,侧柏、火炬松、湿地松、花椒、白榆、水杉扶持标准为0.15元/株,油松、马尾松、杉木扶持标准为0.1元/株,其它树种为0.2元/株。
(3)补贴额度。每个育苗单位申报补贴资金额度20-50万元。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符合《河南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办法》申报条件要求,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固定苗圃,生产档案完善,育苗用地应集中连片,土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耕地保护的相关规定。
(2)苗圃地水肥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档案资料齐全。
(3)具有相关的生产技术人员。
(4)具有充足的苗木繁育材料,且来源清楚。申报油茶的,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四定三清楚”的要求,申报单位须有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且具有良种穗条来源证明。
(5)经济林树种中果树重点扶持沿黄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乡村建设。
(三)适用范围介绍
全省范围内的国有、民营、集体等各种所有制具有法人资格的林木种苗生产单位。
(四)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1)河南省2023年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申请表。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土地证(林权证)或租赁协议(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等相关证件。
(3)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或专业培训合格证、学历证等相关证件;属于外聘的,同时附聘用证明。
(4)年度育苗方案(繁殖材料来源、育苗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圃地位置示意图、平面布局图(标明育苗树种、数量、GPS经纬度坐标定位),申报材料中的苗木繁育材料,须提供来源证明。
(5)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编报《2023年省级财政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项目申报标准文本》、《2023年省级财政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投资估算表》。
2、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把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由省辖市负责本辖区内汇总、审核,上报省林业局。
(2)评选出的扶持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所育苗木主要用于当地造林。林业科技服务惠企政策
一、政策名称
林业企业科技服务
二、便企服务内容
充分发挥林业科技示范引领作用和人才队伍优势,依靠科技特派员林果服务小分队、乡土专家、基层推广机构的作用,全方位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服务内容主要是林果栽培技术、土肥水管理技术、整形修剪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
三、便企服务方式
服务活动形式采取线上线下,“理论讲解+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便企服务时间
根据林企需要和企业基地所在地的远近,从反应需要服务时间算起,两日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科技人员根据林企需要,合理规划,研究制定技术方案,推进林企在林果修剪、春季造林、林下经济等方面工作有序开展。
便企服务联系人及电话:陈明会15660962288
水利惠企政策清单
1、《南阳市水利局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费的通知》(宛水计建〔2020〕62号):取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费。
2、《关于大力推进“容缺办理”及“告知承诺制”等制度落实的通知》(宛水放〔2020〕5号):对政务服务事项在落实“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制”等方面作进一步推进落实。
3、《南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宛水政〔2020〕50号):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更快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咨询电话:69238927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清单
一、惠企便民措施为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放管服”改革工作,让群众“只跑一次腿”。淅川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淅川县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决定在政务服务大厅联合开办行政公文快递服务,为在大厅办理各种证照(含发票申领)的群众提供行政公文寄递服务,邮政部门安排专人入驻中心,为办理业务的群众做好业务宣传介绍,并及时到各窗口收取邮件或根据群众需要为其办理寄递服务。 二、免费文印服务近年来,中心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功能,为企业和群众创造更加便利的服务环境,在政务服务大厅开展证照免费复印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因携带资料造成的不便。通过向各窗口发放免费复印单,积极向群众宣传免费复印政策,并在大厅文印室公开免费复印清单,同时,提供免费复印服务。免费复印服务的开展,减少了企业和群众因复印资料来回奔波的负担,降低了群众的办理费用,促进了营商环境的改变,真正在行动上做到便民利企。
教育惠企政策清单
1、《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淅政办〔2018〕73号):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应入尽入”。 2、《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淅政文〔2021〕61号):课后服务在上学日下午正常放学后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到中午课后。 3、《南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午餐供应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22〕41号):结合县区、学校实际,按照“一校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推进工作方案,积极探索自营为主、配餐为辅,多渠道的供应方式,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餐供应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咨询电话:69232985
公安局惠企政策清单
1、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排查走访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通知淅公通【2021】98号:打击犯罪,化解风险,追赃挽损和维护稳定,深挖犯罪,溯本逐源。对在侦在涉众型经济案件全部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专人负责,全力推进,强化深化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强迫交易、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托工“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预警模块等预警系统,对推送疑似正在被电话诈骗受害人进行劝阻、拦截,切实守护群众金融安全,指导涉危化、剧毒及民爆物品企业建立和完善爆炸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严防案件、事故发生。
2、关于调整淅川县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暨建立领导分包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机制的通知淅公字【2021】352号: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分包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企业安全感、满意度和获得感。
3、淅川县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服务保障20项规定淅公字【2021】197号:《淅川县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服务保障20项规定》。
4、关于调整淅川县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暨建立领导分包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机制的通知淅公通【2022】355号:以“万警助万企”为依托,根据辖区企业分布状况,对辖区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划片包干的基础上,深化“一企一警”工作运行模式,通过系统筹划,建立“清单管理”工作制度,形成“领导带头、全警合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5、淅川县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十禁止”淅公字【2021】196号:开展影响营商环境执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组织开展对涉企的摸排澄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严格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层级审批制度,严防以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纠纷问题,严防滥用强制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最大限度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最大限度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6、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公通【2021】181号:激励全体民警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法依规依纪履职尽责,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7、南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方案》的通知宛公通【2021】180号: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督察考核,打造办事不求人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稳定持续最优的政策环境,尊企爱企护企的社会环境。
8、关于转发《南阳市公安机关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淅公通【2021】402号。首违不罚是指公安机关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69223705